河北畜牧网 > 政策发布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公布,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7-17 8:50:31 浏览:3098次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5年6月11日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俊

2025年7月11日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畜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对畜禽养殖场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一)畜禽养殖场备案表;


(二)养殖场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对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拥有两个以上畜禽养殖场的,应当分别备案。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规模标准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发放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及时补正。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备案后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改变的,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信息。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不再经营或者不再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其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养殖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注销其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行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在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存栏量、出栏量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符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规模标准且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备案的畜禽养殖场,不需要重新备案。


统一养殖场备案要求和标准 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5年7月11日,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签发2025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畜牧兽医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办法》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问:为何出台《办法》?《办法》出台对畜牧业发展将起到什么作用? 


答:为及时掌握畜禽规模养殖的发展状况、对畜禽养殖场实施精准管理服务,畜牧法明确,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畜禽品种和规模等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鉴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由地方制定容易导致统计口径不一,不利于养殖场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办法》统一了全国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为实施养殖场分类管理、科学制定扶持政策奠定了基础,有助于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进一步保障我国畜禽产品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备案范围。在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应当进行备案。二是明确备案管理机构。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并对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三是规范备案条件程序。畜禽养殖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达到规模标准且备案材料齐全的畜禽养殖场发放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完成备案程序。四是明确变更注销要求。养殖场备案后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信息。不再经营、不再符合规模标准的,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其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五是加强监督管理。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行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存栏量、出栏量等信息。对应备案未备案的养殖场,按照畜牧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问:畜禽养殖场备案过程中有哪些便民措施? 


答:首先需要指出,养殖场备案不是市场主体从事畜禽养殖等生产经营行为的前置条件,不是行政许可,不需要养殖场兴办者在建成前办理备案。同时,为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我们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是精简备案材料。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兴办者进行备案,只需提交备案表及场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备案表中仅需填写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设计规模等必要信息,不用提交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二是不需重复备案。对于符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规模标准且在《办法》施行前已经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备案的养殖场,不需要重新备案。 


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具体指什么? 


答: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即畜牧法规定的“畜禽标识代码”。2023年,农业农村部依托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启动畜禽养殖场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备案畜禽养殖场发放的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相当于畜禽养殖场的专属身份证号,实行“一场一码”。通过统一赋码促进养殖、防疫、检疫等各环节数据共享,实现畜牧兽医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监管监测一体化。 


问:贯彻落实《办法》,下一步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 


答:为确保《办法》实施落地见效,我们将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开展多层次的宣贯培训。分层级开展培训,确保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掌握熟悉《办法》具体内容,引导养殖场主动备案。二是发布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不同畜种具体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与《办法》同步公布,之后也将根据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实际,适时更新调整。三是强化畜禽养殖场精准管理。充分发挥备案制度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备案养殖场及时、准确报送生产数据,动态掌握畜禽规模养殖发展状况,提高畜牧业生产监测预警质量和时效,实现精准管理和服务。 

 
相关信息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公布,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2025-7-17]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 》的通知 [2025-7-16]
全国畜牧总站发布畜牧业应对暴雨高温天气工作提示 [2025-7-15]
最高每年奖补3000万元!四川出台一揽子政策,推动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5-7-11]
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 [2025-7-10]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河北畜牧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河北畜牧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河北畜牧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0311-85282353;电子邮箱:trjg123@163.com。

更多>>

信息速递

沽源猪企的奋进:以初心绘新…

[详细]
会议前瞻 | 第十四届李曼中国养猪大…
聚焦一线倾心声 服务产业助前行——…
把脉产业寻痛点 精准服务解难题——…
邀请函!2025中国北方畜牧业博览会暨…
更多>>

政策发布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详细]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智慧农业行…
全国畜牧总站发布畜牧业应对暴雨高温…
最高每年奖补3000万元!四川出台一揽…
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
关于我们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河北畜牧网 电子邮件:trjg123@163.com 冀ICP备18009867号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金领大厦2-1-1613 电话:0311-8528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