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畜牧网 > 政策发布
“全”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养猪业相关规定总结
来源:种猪网 时间:2023-9-14 13:54:24 浏览:1358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而制定的,共12章113条,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该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兽医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提出了规范。遵守法律《动物防疫法》是所有养猪集团、养猪场(户)应尽的义务。现对与生猪养殖过程中相关条款总结如下。 

总则 

《动物防疫法》规定,要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疫情报告和通报、应急处置、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管理、兽医管理等方面制度,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动物防疫活动实施全链条管理。 

动物疫病的预防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动物疾病的控制 

口蹄疫、非洲猪瘟等被归类为一类疫病。因此对于养猪业而言,疫病防控的的形式比较严峻,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实施力度不能松懈。而若真的发生了疫情,也要按照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要根据疫病分类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发生重大疫情时,要按照当地农业农村部指令,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对于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养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兽医管理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遵守该法律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作为行业从业者,要加强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助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相关信息  
2023年第三季度河北省畜牧业生产形势分析 [2023-12-25]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施行,屠宰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升级 [2024-1-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开始申报了 [2024-2-21]
农业农村部:完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适度放宽调控绿色区间下限保障春节畜产品安全,多地打击违法屠宰生 [2024-2-20]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全文来了! [2024-2-4]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河北畜牧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河北畜牧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河北畜牧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0311-85282353;电子邮箱:trjg123@163.com。

更多>>

信息速递

2023第二届中国(河北)养猪…
2023第二届中国(河北)养猪技术高峰论坛
[详细]
2024第三届河北8·18养猪技术交流大…
2024第三届河北8▪18养猪技术交…
2024第十八届山西国际现代畜牧业博览…
听课笔记——“第三届(2024)河北省…
更多>>

政策发布

2023年第三季度河北省畜牧业…

[详细]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施行,屠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4年畜禽养殖标…
农业农村部:完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全文来了!
关于我们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河北畜牧网 电子邮件:trjg123@163.com 冀ICP备18009867号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金领大厦2-1-1613 电话:0311-8528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