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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特定时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来源:新牧网 时间:2021-10-18 11:09:33 浏览:4826次

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将动物防疫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动物防疫、市场供应等情况,决定在城市集贸市场、超市等特定区域或者动物疫病高发期等特定时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将动物防疫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建设和完善动物防疫队伍,是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实现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办法》从安徽实际出发,就推进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保障动物防疫队伍稳定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并明确将动物防疫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防疫人员福利待遇,明确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物防疫一线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




预防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加强疫病源头控制,及早发现动物疫病,对于防止和降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动物疫病预防作出规定: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明确强制免疫疫苗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或者由饲养动物的单位按照规定自主采购、自行开展强制免疫接种;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并保证强制免疫质量。


(ps:《办法》第八条表示: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饲养动物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接种;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接种达到国家规定免疫质量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同时,《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动物防疫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动物防疫工作合力。下一步,安徽将组织《办法》宣贯暨行政执法培训班,通过专家解读指导、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对新形势下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


加强对集贸市场、超市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


动物防疫是公共卫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疫病不仅影响人体健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办法》指出,要加强对集贸市场、超市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动物防疫、市场供应等情况,决定在城市集贸市场、超市等特定区域或者动物疫病高发期等特定时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并且明确规定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申请登记;明确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要求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此外,要求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明确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联合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跨省通过道路运输动物应当经指定通道


动物疫病控制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环节。《办法》对动物疫病防控作了多方面完善,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病应当及时报告的义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同时要求,要完善动物调运监管制度,明确跨省通过道路运输动物应当经指定通道,并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签章后,方可进入安徽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入本安徽的动物。此外,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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