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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领养宠物为何必须购18月高价宠物粮?
时间:2025-12-31 9:33:04 浏览:3079次

每月支付少量费用购买粮品,即可免费领养心仪萌宠。不少爱宠人士被宠物店的宣传话术诱惑,落入层层消费陷阱。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宠物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维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判令某宠物店停止相关虚假宣传,并公开道歉。

2024年4月,冉某注册成立某宠物服务店,指使员工通过社交平台及淮南某大学校园表白墙,以“免费领养猫狗”为噱头广泛散布广告宣传。消费者领养宠物时,某宠物服务店与消费者签订《猫/犬粮购买合同》,该合同中含有大量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某宠物服务店与全国22个省份的消费者共计签订合同600余份,其中涉及众多未成年人。

接到大量消费者投诉后,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淮南中院经审理查明,某宠物服务店通过宣传“免费领养猫狗”,实则设下消费陷阱:诱导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强制要求购买18个月高价宠粮,还暗藏“未购指定宠粮需付高额违约金”“宠物死亡、丢失仍需继续购粮”等七项“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某宠物服务店通过进行“免费领养猫狗”的虚假宣传,欺骗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购买猫粮或狗粮,签订相关购买合同,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案涉合同系商家单方拟定、不可修改的格式条款,上述条款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安徽省消保委主张上述条款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宠物服务店停止相关虚假宣传,确认七项条款无效,要求某宠物服务店及冉某等责任人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

被告某宠物服务店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不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认为其格式条款已加粗加黑,尽到了提醒告知义务,无需赔礼道歉,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

安徽高院认为本案二审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某宠物服务店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二是某宠物服务店是否需要赔礼道歉。

关于争议焦点一。某宠物服务店对外宣传免费领养猫狗信息,当消费者领养宠物时,某宠物服务店则与消费者签订事先拟定的《猫/犬粮购买合同》,要求消费者购买18个月猫粮或犬粮,并约定违约责任。合同相关条款虽采用了加粗加黑的标注方式,但字体均较小,而且合同大部分条款均为加粗加黑,难以起到提示作用。某宠物服务店的宠物实际上并非免费领养,其对外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故一审认定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某宠物服务店的行为给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因受害的消费者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安徽省消保委要求某宠物服务店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报刊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判令某宠物服务店等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亦无不当。

综上,某宠物服务店提供的《猫/犬粮购买合同》中相关条款作为核心内容,字体过小不易辨识、大部分条款均加粗加黑,难以起到提示作用,且条款内容明显偏向经营者,规避其自身责任,片面加重消费者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此类明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本案中某宠物服务店给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宠物经济的蓬勃发展,折射出社会消费需求的升级,但伴随而来的市场乱象亟待规制。本案中,经营者以“免费领养”为噱头,实则通过格式合同给消费者设置18个月的高价购粮义务,并设计“高额违约金”“宠物死伤仍需履约”等霸王条款,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又排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合理加重其责任,相关条款依法应属无效。

这一判决不仅是对违法经营者的精准追责,更明确了司法导向:经营者需坚守诚信守法底线,切勿以“免费”“优惠”为幌子设置消费陷阱,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面对诱人宣传要保持理性审慎,仔细审阅合同、抵制不合理捆绑,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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