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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兽医上门手术致宠物死亡,宠物主人获赔
时间:2025-8-8 10:09:33 浏览:3158次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狗绝育引发的赔偿案件。
李某夫妇一同饲养一品种为中亚猎狼犬的宠物狗,考虑宠物健康,二人决定为宠物狗绝育。2024年10月,李某夫妇通过朋友认识了自称某动物医院医生的田某,田某称其可以上门为宠物狗进行绝育手术服务。李某夫妇支付一千元手术费后,田某在家中为宠物狗实施手术。术后,宠物狗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死亡。田某承认存在医疗过失,是其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宠物狗死亡,并退还了李某夫妇手术费。
事后,李某夫妇了解到田某不具备医师资质,为非法行医。田某口头承诺会按照宠物狗市场价格赔偿,并按照李某夫妇要求对宠物狗进行了火化,后拒绝履行任何赔偿责任。故李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赔偿宠物死亡造成的财产损失、饲养费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元。田某辩称宠物狗是手术后5小时死亡,并非手术当场导致,且手术正值温差较大时节,死亡原因可能是失温或受其他外力导致,故不同意赔偿。
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田某主张宠物狗死亡很可能是手术后失温或其他外力导致,但其对此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佐证。综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田某对自己过错的自认、就赔偿问题进行的表态,以及手术后犬只不良反应等本案已查明事实,涉诉犬只死亡与绝育手术事故具有高度盖然性。故被告田某应当对为犬只手术造成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有相关饲养经验,对犬只绝育手术的风险应当有所了解,但未选择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实施手术,而是选择在自己家中由不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被告实施手术,同样存在过错。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田某承担70%责任,原告李某夫妇对损害结果自行承担30%责任。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被告田某赔偿原告李某夫妇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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