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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畜禽屠宰管理新规,这些行为最高罚10万元
时间:2019-12-18 8:45:38 浏览:6569次

  12月16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将猪、牛、羊、驴、兔、鸡、鸭、鹅等畜禽屠宰管理一并纳入调整范围。另外,考虑到屠宰管理实践和群众生活习惯,对不影响食品安全和疫病防治的屠宰行为,在附则设立了除外条款:一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不适用本办法,二是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屠宰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办法》完善了规划设置及行业布局。生猪屠宰厂(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点许可制度,对其他畜禽屠宰厂(场)没有变相设立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而是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具体条件和要求,既督促其依法经营,又不会影响市场活力。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定活禽交易区域,并符合动物防疫、卫生、消毒等国家相关规定。经营业主应当在指定的活禽交易区域内进行屠宰。活禽交易区域应当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办法》建立了畜禽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了进厂(场)查验制度、出厂(场)记录制度、质量管理规范和品质检验制度以及问题产品报告、召回制度等,使畜禽屠宰厂(场)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办法》同时建立了畜禽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明确依法向屠宰场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同时,对官方兽医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和对疑似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处理等情况进行了细化。另外,还明确了屠宰厂(场)的疫病防控主体责任。

  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畜禽屠宰厂(场)风险分级管理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追溯协作制度、举报制度等;参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畜禽屠宰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

  禁止收购、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已经死亡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尚在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屠宰的其他情形的畜禽。畜禽屠宰厂(场)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由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或者个人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照规定条件设置畜禽屠宰厂(场)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屠宰检疫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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